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