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拟制的《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

省外经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省外汇管理局

(2013年11月)

  为促进我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解决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通关、报检、收结汇、退税、统计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海关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非涉税商品集中监管,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商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商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牵头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简化电子商务出口检验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牵头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正常收结汇。经营主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经营主体采用外汇结算的,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结算账户,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牵头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四、落实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五、开发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港口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牵头单位:省口岸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六、完善交易后物流配送服务。规划建设出口监管场所,通过电子关锁、电子铅封等信息化手段,出口监管场所与航空口岸、海港口岸联动,做到报关进入出口监管场所的货物出口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积极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适时开通我省至全球主要城市的国际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增加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快递直封、直发邮路服务功能。(牵头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外经贸厅)

  七、扩大对外招商。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网络服务商、电商、物流商,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全国性总部、区域营运中心和区域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省设立区域结算中心,开展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全球性的支付业务。(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外经贸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八、建设海峡两岸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不断深化闽台电子商务合作,率先引进一批在台湾有影响力的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网络零售业务,设立区域采购配送中心、研发中心、物流运筹中心,逐步形成海峡两岸电子商务产业链。(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经贸委)

  九、增强工作合力。成立由外经贸、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工商、人行、国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小组,以公共信息平台2014年初试运行为阶段性目标,分别制定工作细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配套资金以及融资、税收、用地、用人等政策支持,对我省重点培育的交易平台、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公共平台和跨境网络零售企业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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