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质监科〔2013〕502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科学、公正、准确,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要求,对我省建筑工程类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起重机械检测能力的要求
1.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仅受理依照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申请。实验室在申请时应对检测项目的类型进行分类,对非检测数据的项目不予认定。
2.授权签字人应为机电类、机械类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的检测经历;检测人员应具有机电类、机械类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且通过有关部门起重机械的专业培训,并持上岗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格证书。
二、对申请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能力的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仅受理依照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可靠性鉴定等属于检查机构能力的项目可向国家认监委或认可委申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认可。
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工程类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科〔2012〕357号)同时作废。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