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2

泉建建〔2013〕9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地围墙的安全文明管理,努力实现工地围墙与城市和人的和谐,现就加强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围墙是建筑工地与市民日常生活的结合部,是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载体,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对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工地围墙安全文明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工地围墙安全文明作为施工现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管理责任落实。

  二、严格技术标准。建筑工地围墙系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新开工工程围挡,一律采用砖砌体围墙加琉璃瓦压顶。如出现可能受深基坑施工影响时,在深基坑施工回填前,可先行采用轻质围档,但深基坑施工完成且回填后应改用砖砌体围墙加琉璃瓦压顶作为围挡。砖砌体围墙设计时,除应依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相关条文的要求,还应考虑我市台风暴雨多发的实际气候条件,并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一)砖砌体围墙应当设置刚性基础,避免不均匀沉降引起围墙开裂、倾斜。

  (二)砖砌体围墙应采用混凝土实心砖砌筑,墙体厚度不宜小于24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4.0(5.0)m。

  (三)壁柱与墙体之间应设置拉结筋,拉结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四)砖砌体围墙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应设置端柱。

  (五)砖砌体围墙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灰缝砂浆应饱满。

  中心市区建筑工地围墙(含轻质围墙)外侧应设置绿化带,外墙面一律满挂文明城市图案或反映泉州深厚文化底蕴的图片,其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中国梦”)内容不少于墙体面积的30%。安全文明施工宣传图案、图片张挂在工地围墙内墙面。市政工程使用的轻质围墙应采用板房夹芯板并设置压顶。

  三、落实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把工地围墙设计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地围墙的审查并在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修整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相应应急机制,特别在台风暴雨季节来临前,要加强巡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四、加强日常使用维护。围墙内外不得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建筑设备,围墙不得作为挡土墙、挡水墙、广告牌、机械设备的支撑墙。同时要按照文明施工有关要求,保持美观整洁。围墙内外要清除垃圾杂草,保持卫生,污染墙面要及时清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工地围墙管理维护,对围墙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及时更换破损图案的,要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建筑工地围墙设置不符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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