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科〔2013〕6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46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的通知》(闽建科〔2013〕38号,请上省住建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各地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有效期为2年。
各地要积极组织本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企业落实备案工作,推动我市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全省推广应用。要加强对备案材料和产品的管理,所有进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如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和产品在工地使用的,应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