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在京万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将2013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纳入2014年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现将2014年本市579家重点用能单位(不含涉密单位)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
(一)备案单位范围。
本次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的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2013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
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energy/,用户名为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信息丢失,详细信息可查询“登录说明”),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参加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和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组织工作和备案信息审核,并请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核。各重点用能单位如在2014年发生备案信息变更,请在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对于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