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房屋所有权证加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提高我市房屋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开展我市房屋所有权证加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507号)有关规定,在总结海淀区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区县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房屋所有权证加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密码设立及变更、取消,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屋登记大厅申请权证加密服务,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明确密码设立、变更或取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下同)申请设立登记密码,区县房屋登记登记大厅服务窗口应核对权证记载信息,视所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情况直接设立登记密码;或由房屋所有权人先申请办理存量房信息录入或相应房屋登记后,再申请设立登记密码,登记密码为6位阿拉伯数字。

  四、密码设立、变更或取消服务应即时办理。办理密码业务前需先申请相应房屋登记或存量房录入业务的,房屋登记业务时限按全市统一要求执行,存量房信息录入时限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房屋登记大厅可缩短存量房录入工作时限。

  五、房屋所有权人持加密权证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受理环节正确输入密码后房屋登记大厅方可受理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人连续三次错误输入密码后密码失效,应挂失取消密码后再继续申请房屋登记。

  六、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便于查询和安全存放的要求妥善保存权证加密申请材料。

  七、各区县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权证加密工作,及时增加调配人员、资金和相关设备,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和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强化服务意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

  八、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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