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014年6·18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3    浏览次数:4

闽发改推进〔2013〕976号

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做好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2014年度6·18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技术先进成熟。申报项目能推动我省相关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解决,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3、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新品种;

  4、经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和委托)鉴定、评价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二)达到规定的投资规模

  1、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00万元及以上。

  2、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

  3、农业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1、工业、高技术产业、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扶持项目的实施企业,近三年纳税额年均增长8%以上,2013年度的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

  2、农业种、养殖扶持项目的实施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

  (四)通过6·18平台对接的项目。原则上是第十一届、第十二届6·18对接项目库内,且申报时在建的项目。

  (五)其他

  1、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范围。

  2、优先扶持产学研对接、已列入6·18省级重点推进或者已有创投资金参与项目。

  3、已获得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但项目未验收的企业,不受理申报。

  4、同一项目已获取国家或省级其他扶持资金的,不受理申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发改局按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并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见附件)报我委(推进处)。

  (二)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了解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三)项目单位如需要对转化项目的进度计划和投资等进行调整,或企业投资方变更,或项目撤销、中止的,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县发改局报送省发改委备案。对因故撤销或中止的转化项目,资金未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应当收回支出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资金已拨付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报财政部门核定。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作核销处理。未使用的资金应当缴回财政部门,相应收回支出预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表报送县发改局,同时抄送设区市发改局和省发改委(项目推进处)。县发改局可根据项目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表.doc

  申请2014年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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