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2012〕21号和闽政〔2012〕38号的要求,按照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要求,我委对《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四条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邀请招标:
(一)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邀请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不招标方式发包: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