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2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京教基一〔2013〕2号)施行以来,我市中小学减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教学行为,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3号)要求,经市教委201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教学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实效,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时间。

  2.严格依照课程标准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得随意提高课程教学难度。

  3.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需求,不得按部分提前自学学生的学习程度加快教学进度,禁止“课堂内容课外补”。

  4.在达到国家课程标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整合优化三级课程,自主开展特色课程建设,拓展学生发展平台,增强课程的适应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5.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因材施教,开展个性化教学。创新教学方式,探索适应学生身心特点和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有效教学模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作业教辅

  6.严格控制家庭作业总量,切实保证学生的休息与睡眠时间。小学低年级不留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以及初中家庭作业要坚持“少留、精选、分层”原则。寄宿制学校要按照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不少于9小时的要求安排作息。

  7.科学确定作业形式与内容,倡导探究式、体验式作业,引导学生参加有利于激发求知欲、好奇心,发展兴趣特长,有利于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体验活动,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

  8.提高作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学生学习实际,分层布置作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学生选择作业、老师批改指导”的自主作业实践探索。

  9.教师应当对布置的家庭作业全部认真批改、及时反馈。不得给学生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10.规范教辅材料选用,凡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学校应当免费提供,市、区县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规范考试测试

  11.依据课程标准,科学、合理确定考试的内容和难度,不得随意提高考查、考试难度。

  12.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的诊断、改进、发展性功能,不得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教师排名。

  13.不得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考试、测试。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组织面向小学生的面试、测试和考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或民办机构举办的等级证书考试和学科竞赛活动。

  14.减少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统一测试,取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等组织的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和学科竞赛活动。

  15.深化考试命题改革,探索适应课程标准要求的学生学业水平考核内容和方法,突出考查主干知识和核心能力,注重试题素材与生活实践的紧密结合。探索多样化的考查、考试方式和结果呈现形式,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和考试负担。

  16.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基本标准,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分析与评价反馈体系,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监控与指导,引导学校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益。健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四、规范评价评选

  17.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对学校奖惩的主要依据。

  18.减少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等对学校的考核评比,严禁对学校进行各级各类排名。禁止公办中小学参与任何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针对学校的各种评选排名。

  19.严格控制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评优、推优等活动。规范并减少学校对学生的评优、评选,不得对班级、学生进行排名。

  20.积极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全面、科学、公正地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信息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促进学校提高育人质量。

  本意见自2014年5月30日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4月3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