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现代生猪产业发展,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养猪业增效、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布局指导

  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完善生猪养殖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生猪养殖规模,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要坚持堵疏结合,拆建并举,拆小建大的原则,加快淘汰生猪散养,积极调整优化养殖结构,对生猪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出栏量控制在2000万头左右。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生猪养殖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

  大力推广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重点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等生态养猪模式,加强技术研究,扩大微生物发酵床和异位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模式试点。积极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20年前,每年创建100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各地也要创建市、县(区)级示范场,着力提升全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鼓励和支持在水土流失区投资兴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探索建立利用猪场粪便沃土模式,促进植被恢复,推进水土流失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支持使用生猪粪便制作有机肥,通过种养结合达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前,所有规模养猪场(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达标排放。

  三、强化防疫监管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动物产品消费量、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现状等实际,合理确定监管机构编制,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以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2020年前,全省每年重点抓好10个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100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有效落实检疫监管措施。规范生猪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严格落实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净化等综合防疫措施。加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每年重点抓好10个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四、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加大《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生猪养殖者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生猪业主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养猪场(户、小区)、生猪屠宰场(厂、点),因地制宜推广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技术,配套生产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重点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推广病死猪机械处理。各级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乡镇政府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病死猪相关环节的监管,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对病死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投入,重点保障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和扶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等。继续实施“畜禽无害化处理机”的农机购机补贴,在中央财政购机补贴的基础上,省级再给予一定的累加补贴。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创新保险机制,改进保险方法,着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各级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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