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2

闽科台〔2013〕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订《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16日

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在闽高校或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含在闽台资企业)建设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中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联合创新、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方面取得显著示范辐射作用的科技研发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加强其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其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第四条 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申报、审查和备案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审查、备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察,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2.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规划书。

  3.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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