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3〕5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从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展情况看,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减排形势仍较严峻。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不折不扣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一)2013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分别比上年减排1%,氮氧化物减排3%;
2014年,化学需氧量减排0.5%(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0.5%),氨氮减排0.5%(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0.5%),二氧化硫减排0.5%,氮氧化物减排4%;
2015年,化学需氧量持平略减(其中工业、生活各约减排1.5%),氨氮约减排3.1%(其中工业、生活各约减排3.5%),二氧化硫持平略减,氮氧化物约减排6%。
(二)按照《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保完成2013年度25个、2014年度33个、2015年度15个国家重点项目。
(三)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要求,确保各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完成率达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
二、突出重点,狠抓减排工程措施落实
(一)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认真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加强城镇化发展速度的预测分析,提前规划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列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闽发改投资〔2011〕1273号)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生活化学需氧量2013年减排量1.46万吨、2014年减排量1.29万吨、2015年减排量1.64万吨,生活氨氮2013年减排量0.2万吨、2014年减排量0.17万吨、2015年减排量0.33万吨。其中,2014年上半年43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其他规划项目和各设区市“十二五”总量减排责任书中的污水处理项目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投运;全面启动“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切实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全面排查维护已建管网系统,做好清淤防渗堵漏。加快污泥规范处置,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无故不运行及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负荷率未达60%的地区,实行区域环保限批。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级)2014年、省级以下工业园区2015年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和摘牌。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工业减排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有机结合,加强钢铁、水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经济指标调度分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提升。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要求,2014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生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受理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2014年全面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硝改造。深入推进合成氨、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制浆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和超标排放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地方或企业,实行通报、约谈、限批。
(五)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统筹现代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整治,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总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大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立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2013年完成规模化养殖总量70%以上的治理任务,2014年完成治理进度的90%,2015年全面完成。
(六)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及时注销;限制污染物排放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设区城市2014年起、设市城市和县2014年下半年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黄标车”限行。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联合执法。
(七)稳步推进煤改工程。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增加天然气供给。2014年基本完成闽清建筑陶瓷业和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晋江、南安要巩固建筑陶瓷业煤改气成果。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小锅炉,2015年长乐滨海、石狮、晋江等地印染、皮革集控区和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八)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快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三、落实责任,形成各方齐抓共管合力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确保按期完成。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治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履行,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本行业分年度、分地区的减排计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计划。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处理及区内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四)完善约束政策。严格落实并健全完善减排约束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前,省环境保护厅要研究建立重点行业减排绩效评估通报制度,加快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探索开展基于区域环境质量约束和总量控制的减排体系试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牵头制定水泥行业能效对标差别电价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制定乡镇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省商务厅要牵头制定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办法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三公”调度前提下,确保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投运所需的发电负荷(出力55%以上);金融机构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五)加强调度预警和监督检查。强化减排工作调度和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辖区减排工作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按期落实重点减排项目,完成区域和行业减排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初要制定辖区减排计划,并于每季度10日前将减排工作进展和对策建议报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评估减排工作进展并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组织约谈。
附件:国家总量减排责任书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