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有序运行,充分发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及时、客观、权威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有特殊情况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为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
第五条 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及时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收到的预警信息准确向指定区域发布。
第七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核、签发,保证预警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同时,要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布。
第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内电信运营商等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送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渠道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主要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
(一)预警信息制作单位与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后果的;
(二)未做好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拖延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造成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