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产业优势,服务民生发展,促进流通产业提升,经2013年12月5 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设培育区域性专业市场。依托特色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具有区域性辐射力的服装城(轻纺城)、石材城、水暖城、陶瓷建材城、茶都(茶博汇)、石化交易市场、汽车汽配城、食品城、鞋纺城、五金机电城等10个区域性大型专业市场。到2015年底,重点培育服装城(轻纺城)、石材城、鞋纺城等3个年交易额超300亿元的区域性大市场(或市场群),水暖城、陶瓷建材城、石化交易市场等3个年交易额超100亿元的区域性大市场。积极引导专业市场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公司化经营转变,力促形成新经济增长点。对于新竣工的大型专业市场,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二、完善商业网点规划。修订完善我市环湾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网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小城镇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全市百货超市、农贸市场、建材卖场、大型专业市场、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大型商贸流通设施。支持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骨干粮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推动中心城区(鲤城、丰泽、洛江)和其他各县(市、区)卫星城的“农改超”,加快完成传统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优化购物环境。
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旧城改造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主体建设项目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加强全市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三、加强民生市场调控能力。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农业、商务、价格系统农产品量价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预警。加快省、市、县三级“菜篮子”调控基地建设,按照城市消费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驻军)每人不低于3厘地的标准建立蔬菜基地(轮作、季节性蔬菜基地按3亩折成1亩计算),确保全市常年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3.6万亩以上,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菜地面积占常年蔬菜基地的60%以上。“十二五”期间,“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等传统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园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晋江、泉州台商投资区的菜鸟网络核心节点项目建设,积极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等新兴业态,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动快递物流与传统物流、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集聚发展,积极促进顺丰、“四通一达”、邮政快递等大型快递物流企业的区域总部落户泉州。大力推动出口加工区、陆地港以及其他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争取设立国际快递分拣中心,发展保税物流、国际快递、国际物流。
五、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鼓励副食品调控基地以店面、直销摊位、直供车等形式设立“菜篮子工程”直销点,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提高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零售终端的直供比重。鼓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设立农产品直销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每年从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超对接”冷链系统及直销平台项目、农民合作社城区直销店项目等。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电子结算支付系统建设。继续实施生猪活体储备,稳步开展冻肉收储。增强价格调节基金对政府调控能力的支撑,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障生猪、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储备补贴预算。实施农产品市场收费公示制度,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市场摊位收费监管,开展定期巡查。落实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电子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减半征收优惠措施。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作用,市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深化落实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管理,落实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降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执行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水电价格降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尚未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
六、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落实《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15年)》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对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建设等方面,市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力争到2015年,建成电子商务主体楼宇5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3个,力争1~2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力争入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闽台电子商务合作、闽港跨境电商合作,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泉台电子商务基地,对接香港、台湾先进的跨境支付管理和技术,加快推动中兴外贸电商、民生电商等项目建设,大力构建新经济平台,深入推进服务制造融合、“两化”融合、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做强做大泉州电子商务服务业。
七、提升商贸流通质量水平。加大商贸项目招商力度,积极推进地标式城市综合体、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商旅文化示范街建设。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社区便利店建设,引导以连锁经营方式向便利店、专卖店等多种业态渗透。支持和保护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市场)发展。按照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准推进南安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落实项目政策资金扶持。
八、加大财政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老字号、流通品牌等资产的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落实融资担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财政资金风险补偿政策。
九、降低流通业用地成本。在制定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时,对纳入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的项目(包含重点流通项目、畜禽定点屠宰场、社区商业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村加油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和基地等建设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定点屠宰场用地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市“三旧”改造相关扶持政策,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流通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地价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十、强化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泉州市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流通领域政策体系,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辖区流通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