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4〕2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工作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下达2014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狠抓年度任务落实。要切实增强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将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二、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居民住房占用耕地。

  2015年起,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将综合考虑各地建设占用耕地(含农村个人建房)增减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按照“多占多补,少占少补”原则,作相应追加或减少。

  三、着力提高耕地质量。要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确保耕地建设质量。要通过推广使用有机肥、保护性耕作技术及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工程等措施,提高耕作层土壤质量,提升耕地质量等级。积极推进“移土培肥”,优质土壤丰富地区建设占用耕地要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四、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盘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存量资金,按规定用途用于增加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支出。要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2014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9日

  附件

  2014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表

单位:万亩

设区市

补充耕地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福州市

1.16

4.50

厦门市

0.35

0.40

漳州市

1.65

5.80

泉州市

1.44

4.00

莆田市

0.85

2.00

三明市

1.55

6.70

南平市

1.65

7.00

龙岩市

1.65

4.90

宁德市

1.45

4.50

平潭综合实验区

0.10

0.20

合  计

11.85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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