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4〕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