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即日起开始受理对纳入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部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奖励补助申请资格: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资产合计和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中介机构申报条件
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
三、奖励或补助申请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www.bjcoc.gov.cn/zongbu)、下载打印(样表见附件1-3),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会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区县政府同意,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部企业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县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各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租房或购房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2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税收增量情况说明、增设功能或增设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总部提级奖励还需补充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为内资企业还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报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入选权威机构排名的情况说明。
申报战略提升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出具有关总部企业重大战略调整事项及其贡献情况的说明。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引进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引进全部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任一单个企业均可依据总部政策获得奖励或补助);
3.所引进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5.所引进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及数量。
所有申请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五)申请时限。
2014年6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奖励的申请;9月15日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和中介组织奖励初审,各区县商务部门完成其他奖励初审、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将初审通过的资料连同下载打印的汇总表(汇总表样表另发)分别报送到市商务委;11月15日前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总部经济发展处 殷惠龙、申玖; 联系电话: 87211917、87211910;
网络技术支持:马妙红;联系电话:15652173360
附件1: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
附件3: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
附件4: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工作人员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