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

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鼓励扶持广告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聚集、投资创业环境,大力支持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出台实施的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注册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广告文化类企业,园区范围为“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内,即东至云鹿路,西至刺桐东路,北至泉秀街,南至宝洲街的地域内。适用范围视今后园区发展情况延伸拓展直至分园。

  二、实施主体

  丰泽区政府成立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配套、招商选资、管理服务和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三、园区投资运营管理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

  以建设国内一流广告产业园区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园区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以设立经营主体、厂房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和旧厂房的改造利用。园区路网、地下管网、消防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由运营商投资建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在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企业利用其工业厂房和用地进行改造建设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相关规定办理。

  2.园区规划范围内企业将自有工业厂房租赁给园区管委会改造运营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房屋租赁税收总金额市、丰泽区(以下简称“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国家扶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申请的配套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广告园区运营商参与园区的管理运营,不断提升园区综合运营水平,扩大园区影响。

  1.国内外知名广告园区运营商在园区设立法人运营机构的,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连续三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国内外一流广告运营商入驻园区,将积极影响和直接推动我市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并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措施予以支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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