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成2007〔250〕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市容委制定了《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填写发放有关事项说明》。现将贯彻实施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京政容发〔2014〕10号)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参照《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填写发放有关事项说明》做好资质证书填写发放工作,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将本区县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报送市政市容委。市政市容委汇总相关信息后,定期在本机关官网(www.bjmac.gov.cn)上公布。
二、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对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的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的职责。
三、区县市政市容委应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并处理用户对安装维修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并接受区县市政市容委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
附件1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成2007〔250〕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向用户提供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燃气供应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资质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经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许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第五条 从事安装、维修作业,要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GB2550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因违反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引发的安全事故,作业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用户信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装地址,器具的品牌型号、生产时间、用户购买时间,安装或维修时间,维修作业的内容等。
第八条 作业人员入户从事安装、维修作业时,应当佩戴本市统一制式的上岗作业证件。
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可分别登陆市市政市容委和区县市政市容委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