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4〕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经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鼓励创办小微企业。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各级地方政府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要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四、加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省财政2014年度安排3000万元,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设区市或县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增信机制,在设区市或县级增信机制已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省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再担保,以提高小微企业发债的信用等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的管理使用工作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扎实推进“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等“助保贷”项目落实,通过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财政提供的增信资金等共同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并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聚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努力为小微企业融通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制定合理的信贷资金安排计划,满足企业正常营运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争取到2015年建成由1个省级枢纽平台、9个设区市综合服务窗口、36个产业集群服务窗口构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中央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八、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各级政府应当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采用联合体模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力、水务等部门要支持中小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七不准、四公开”的原则,严禁对小微企业收取各种额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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