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和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金筹措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章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备案手续。经占同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下同),将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备案证明。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经同梯号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及增设电梯协议书,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供水、供电、煤气、通信、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未能取得同梯号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先行报送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业主代表与同梯号存有异议的业主进一步自行协商处理异议。双方要求在有关方面协调下处理异议的,可通过所在地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协调处理。经同梯号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后,将业主的书面签名和增设电梯协议书,补送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领取质量、安全监督书。
(四)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电梯施工质量经相应资格的机构检测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七、产权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该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该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多方协助,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依法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