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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次数:2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培训费用应纳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 号)执行,建立因公出国团组、经费联动审批机制,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因公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三、单位在上报出国培训计划时,应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的“需说明事项”栏中明确出国经费资金的性质(财政拨款或其他资金),便于出国经费审批。

  四、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用汇需纳入出国用汇管理范畴,各培训团组应按照北京市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要求,根据培训合同和有关费用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购汇申请;在经市财政局批审核通过同意办理有关购汇及核销手续后,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具体办理购汇、退汇。各培训团组向市财政局申请购汇的相关文件中应增加《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五、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我市培训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六、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见附件2)。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98号即京财行〔2002〕2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2.《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2014年5月30日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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