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坚决查处骗租骗购、违规使用及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对已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已保障家庭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和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成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房屋市场管理、房屋登记、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执法、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本区县住房保障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区县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于6月底前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工作对象
(一)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
(二)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市场租赁房源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
(三)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
(四)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
三、工作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入住住房后,是否又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是否存在出借(转借)、出租(转租)、出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
(三)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等变化情况。
(四)承租市场租赁房源的廉租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在租赁住房内实际居住,是否存在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同一房屋地址签订多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五)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查实后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四、工作方式
(一)信息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与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数据集中比对和实时交换,核查已保障家庭住房变化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核查领取租金补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等变动情况。
(二)巡查检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保障房管理服务站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巡查,对被举报及媒体曝光的重点家庭进行入户检查;组织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走访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询访。
(三)社会监督。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举报联系表见附件1),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组织相关部门核查。
五、工作安排
对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区县分层次、分阶段推进落实。
(一)日常核查。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产权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关注舆情动态、家庭入住前住房复核、保障家庭再购房提示、续签租赁合同、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复核时的动态管理等途径,对已保障家庭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核查。
(二)定期核查。每年5月至8月,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对已配租配售保障家庭的房屋使用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每年9月初形成本区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年度核查情况报告,并填写汇总表和明细表(见附件2、附件3)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集中检查。每年10月至11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互查、抽样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区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区县开展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和组织集中检查情况汇总,并向各区县政府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明确管理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日常核查与定期核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巡查,建立检查联动机制,严肃处理违规机构;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行政处理处罚与司法执行衔接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程序和处理依据(见附件4)开展工作。经调查核实,家庭有骗租骗购、违规使用及占有保障性住房等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各类住房保障资格,其中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制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见附件5)。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规作出处理决定的违规家庭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并通报个人征信管理部门。
对不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保障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暂停其相应保障资格、暂停受理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等措施,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设立信息公示宣传栏(工作要求见附件6),印制宣传手册和海报等宣传材料,引导保障家庭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对受理的实名举报案件,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指导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要求,将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每年编制经费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五)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研究分析问题,积极稳妥应对化解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22日
附件1: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举报联系表
附件2:保障性住房家庭动态监督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3:保障性住房家庭违规使用行为查处明细表
附件4:保障性住房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程序和处理依据
附件5: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
附件6: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置信息公示宣传栏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