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4〕6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及时掌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一)201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2012年5月31日之前获得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
(三)201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于2014年2月底之前将备案材料报企业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企业生产所在地无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局接收相关企业年度备案材料。年度备案工作依据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按照“一证一备案”的原则进行。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见附件)。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每类产品应至少提供一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四个季度(或四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或《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四)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其中配合饲料按动物品种系列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单一饲料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型式检验报告。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三、备案材料审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接收企业备案材料后,要针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于3月10日前将饲料企业年度备案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农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20日前汇总后报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厅饲料兽药管理处收到材料后,将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工作。
设区市农业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年度备案工作的指导。设区市以及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应提出判为年度备案不合格的建议:
1.在2013年农业部或省市县三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3.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4.生产场所迁址的;
5.变更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6.未上报备案材料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经督促仍不上报或补正的;
7.没有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四、备案情况通报
2014年4月,省农业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相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件。
1.生产许可证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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