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6    浏览次数:1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票据管理,现就201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购买证》的市属执收单位(含医院)。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3年8月19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楼大厅

  联系电话:63770963,63760792,63779717

  四、年审内容

  对截止2013年7月31日的相关内容进行年审,具体包括:

  (一)《登记购买证》中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机构、票据管理相关人员等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取消(停征)、收费标准调整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情况。

  五、所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附件1);应当销毁票据的还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2);

  2.《上海市行政性收费项目登记证和票据购买证》原件;

  3.有效期内的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市质量技监局核发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取消(停征)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5.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院不需提供)。

  六、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失效。

  (二)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沪财预〔2013〕18号)文件为准;2013年1月1日以后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的调整,则应以相关批准收费文件为准。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市财政监督局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属执收单位的《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按照区县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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