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市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等,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内容和质量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四、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级政府根据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要求。

  (二)明晰权责,加强协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履职,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进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控制,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下列事项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承接主体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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