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4]28号)要求,为促进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包括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23号)的安排,现将201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及形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是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内容。监督检查以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市质监局组织监督评审和各区县局、分局自主安排的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填写《2014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
(二)查出的问题要启动整改工作程序,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要留有文字记录,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报告》。
(三)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上报当地区县质监局。仅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原件一份,加盖公章;既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又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四)涉及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总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给当地区县质监局即可,但自查内容要覆盖全部场所。
三、对各区县局、分局的要求
(一)各区县局、分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自主安排监督抽查。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开展自查活动(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将另行通过电子邮件下发),收集并汇总《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结合自主安排的监督抽查情况,形成本区县《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各区县局、分局应按时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1.报科技认证处材料: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填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本区县《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发科技认证处邮箱)报科技认证处。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至科技认证处邮箱。
2.报计量处材料: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填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本区县《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发至计量处邮箱)报计量处。
(四)市局结合监督检查,已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25号),委托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选派资质认定评审员组成监督评审组,于6月至8月对部分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有关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全力配合,及时协调和处理监督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区县局、分局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市局主管业务处联系。
四、结果处理
(一)各区县局、分局在自主安排的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以及检查、处理结果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依法应暂停或撤销资质的,由区县局、分局向市局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由市局主管部门做后续处理。
(二)市局组织的监督评审遇到的问题将按《关于开展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25号)中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2014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表
2.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风险信息汇总表
联系人:
科技认证处联系人:李欣 联系方式:57520148
邮箱:lixin@bjtsb.gov.cn
计量处联系人:周宏伟 联系方式:57520112
邮箱:zhouhongwei@bjtsb.gov.cn
科技和认证监管处 计量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