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2014年北京市支持信息化发展项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27    浏览次数:4

  为提升北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本市信息化建设,根据《智慧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2〕7号)和《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京政发〔2013〕16号),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择优补助、加强监管的使用原则。为做好2014年北京市支持信息化发展项目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资金重点用于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符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资金投入,支持涉及民生服务、公共服务、吸引公众消费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项目建设以及本市重点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重点公共场所信息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2.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电子商务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项目。

  (二)信息化应用项目。

  1.两化融合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企业应用各种信息化技术及手段,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2.提高城市应急管理水平、服务民生、助农助残的信息化应用和服务项目。

  (三)信息新技术、新业务示范应用项目。

  1.利用TD-LTE技术开展的示范应用项目。

  2.大数据技术创新服务示范应用项目。

  3.北斗导航与定位系统示范应用项目。

  4.基于WAPI的无线局域网示范应用项目。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资金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国家或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2013年末企业净资产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事业单位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2012年和2013年无连续亏损现象,2012年6月3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单位除外。申报单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项目由申报单位投资,符合资金支持范围,阶段性建设内容要明确,建设目标要量化。

  4.项目投资需与信息化直接相关,项目建设工程、购置的设备、软件及研发成果应属于申报单位资产,直接或集成后用于出售或转让的设备、软件和研发成果不得列入本项目投资。

  5.项目应在2013年1月1日后立项,2014年底前竣工。申报时项目投资总额须完成50%(含)以上。投资超过3000万的项目,如2014年底前无法完成,可申请跨年度滚动支持,但必须明确分年度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本次仅对截至2014年底的投资予以支持,后续年度投资需再次进行申报。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支持名单,并按照补助额度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补助可不受上述最高补助金额的限制。

  (三)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资金不再支持,国家和本市有配套要求的项目除外。

  三、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http://bjzxzj.bjeit.gov.cn)进行在线申报。

  (二)申请单位按照《2014年北京市支持信息化发展项目申请材料要求》(附件1),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项目实施地在多个区县或全市范围内的项目,请于2014年7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材料提交地址:朝阳区北辰西路12号数字北京大厦A座南区10层。项目实施地在单个区县的项目,请于7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审查后于7月23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初评,并委托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2014年支持项目名单后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批准后按补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督和验收管理

  (一)批准同意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北京市支持信息化发展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合同书保持一致,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单位每三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如下:

  1.项目验收期限。申报单位应于2015年3月底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其中,申请滚动支持的项目,对截至2014年底前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投资等情况进行验收。

  2.项目延期。如申报单位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须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验收延期。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须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

  3.项目变更。如项目执行与合同签订内容发生了以下实质性改变,申报单位需在项目竣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变更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可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1)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在项目完成的总投资额不低于合同总投资额的情况下,各分项投资完成额与原合同分项投资额发生20%以上变化的情况。

  (4)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5)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发生重大变化。

  (6)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4.项目验收出现如下问题,一律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且三年内市级财政资金不予受理该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

  (1)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执行,或不能实现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2)项目完成的总投资额低于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总投资额。

  (四)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支持信息化发展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查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法人的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本次及以后年度申请项目支持的资格。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人:姜欣,57587836,13911222384;赵英男,88011373,18618126263。

  市财政局联系人:贾小芹,88549967。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人详见附件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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