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发布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2

  6月12日,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市发改委副主任高朋介绍了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广工作,落实《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委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研究编制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细则》主要解决的是我市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交流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问题。重点突出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设施产品标准及使用安全规范;三是明确了用户申报流程及办理时限;四是明确了充电价格。

  在主体责任方面,为最大限度方便购车人,《细则》明确要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包括组织购车人的充电条件确认、设施的建设、后期的维修维护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在产品标准及安全规范方面,为确保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细则》明确了充电设施产品、建设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目前,在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市质监局会同政府各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16项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相关规范。

  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方面,为明确职责,缩短时间,《细则》明确了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设施建设、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充电设施建设环节的主体内容、完成时限,要求从充电条件确认到验收接电全过程在22个工作日(一个月)以内完成,使购车人能够在最短的、可预计的时间内完成充电设施的安装。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在充电价格方面,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使用成本,《细则》明确了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注:居民电价0.5103元/度;一般工商业电价峰值1.4002元/度,谷值0.3748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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