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社会〔2014〕6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精神,2014年省里将继续组织实施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筛选、功能、规模要求
(一)筛选条件。1、现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床位数低于闽政办〔2011〕16号文件中对应规模标准的,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异地搬迁重建,或服务设施经过鉴定属于危房的;2、已履行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项目建设用地、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省级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能够在短期内开工建设;3、2011-2013年已获省级县级福利中心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再上报。4、未纳入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功能定位。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孤老供养、社会养老、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等功能要求进行规划设置,严禁搭建行政办公用房和接待中心用房等。
(三)建设规模。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闽政办〔2011〕16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床位数。
二、申报材料。各地申请文件需阐述项目简况(包括已占地、建筑面积、床位数等),填报2014年县级福利中心项目申报表(附后),并附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等。
三、申报时限。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于2月21日前将申请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同时通过金宏网“项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规范填报项目信息(项目申报表电子版通过金宏网邮件系统发送)。
附表:2014年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xls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李新飞 0591—87063059
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 彭宣华 0591—87559637
省财政厅社保处 卓锴化 0591—8709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