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5月16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结合我市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管理机关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区(县)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和规范管理等服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第五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