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根据我市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前款中第(一)至(三)项以下统称“社会救助对象”。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减免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三)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1.门诊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门诊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2.住院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住院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

  ⑷以下两种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

  ②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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