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市、县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培育若干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建设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康复辅具、日用保健、服装服饰、食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目的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认真做好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预测,加强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2014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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