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的,均按本办法表彰: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侨捐项目进行立碑表彰。

  (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但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未立碑表彰的,其已表彰金额可以重复计算。

  (三)以外汇(币)捐赠折算的人民币价格,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以实物捐赠折算的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

  (四)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额,以进入基金账户的本金为准。

  四、表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凡申请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凭捐赠款物清单、捐赠确认文、县级以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奖励申报表,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二)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表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工作。

  在本省内不同地方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地方的侨务办公室统一申报。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授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和统一制作碑、奖匾和荣誉证书,制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仪式由省人民政府举行,也可以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举行,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发奖的形式、规模、授奖时间须事先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报。对捐赠人表彰进行公开报道,应当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六、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30日颁发的《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