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4〕2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

  (一)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二)坚持严格分类标准原则。严格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标准,现有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分类的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的标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该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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