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4年5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