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委等关于开展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和《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有关内容

  (一)风险补偿对象范围

  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开业经营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列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应是在省内依法设立的,2012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小微企业。

  已享受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列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比例

  各级财政按银行业金融机构201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实行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一般市、县(市、区)为5∶5,欠发达市、县(市、区)为3∶7。没有配套承诺的地方,省级财政不予安排。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可用于奖励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人员。

  (四)先进单位评选和奖励

  省经信委等部门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参考历年累计余额,结合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情况,以及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评选20家左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2013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奖励。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在5月15日前,将各自推荐的本辖区内1家先进单位分别上报省经信委(附件一)。

  二、风险补偿工作程序

  (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2014年自愿出资配套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分别出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出资配套承诺书(附件二),并提供2012年度配套资金拨付凭证,逾期不再列入2013年度风险补偿工作实施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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