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现组织对2008年发布的地方标准和2010年发布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进行复审,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8年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2010年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及其他需复审地方标准(见附件1)。

  其他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如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情况等因素需要复审的,可一并纳入复审范围。

  二、复审主体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复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相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市质监局负责复审组织协调工作。

  三、复审工作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以下情况对复审范围内标准组织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二)相关国家政策调整情况;

  (三)科学技术发展情况;

  (四)社会需求变化情况;

  (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情况;

  (六)标准实施情况。

  复审后,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复审建议,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见附件2)书面文件提交至市质监局,电子文件发送至bzh@bjtsb.gov.cn。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及说明。

  四、复审结果确定

  根据复审建议,市质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复审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标准目录和归口单位,注明“2014年复审”。

  (二)复审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市质监局将其列入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复审需要废止或未按期进行复审的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将在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原标准批准发布权限批准,由市质监局或市质监局联合原其他发布单位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五、2013年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但未按期修订地方标准

  2013年我局对地方标准组织了一次全面复审,其中有4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3)复审结果为需要修订,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于2014年提出地方标准修订计划。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上述标准提出2015年地方标准修订计划,市质监局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需复审地方标准目录
     2.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
     3.2013年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但未按期修订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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