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完善维护困难群众最低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按高于省定标准而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的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保障标准,结合上年度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测算的属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应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2%。要继续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政策,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运行程序。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公开、公平、公正。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公布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要制定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应组织开展村级民主评议票决低保户的试点工作。市民政局要加强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严格把关低保对象的认定,注重简化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办理低保手续,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两级应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与投诉举报等核查职能。核对工作经费依实际需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预算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着力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设,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一使用省级开发的软件,统一核对程序。要通过综合比对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查询办法,有效利用相关信息平台资源,负责做好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工作。继续在各县(市、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公安、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应当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与核查核对制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接收其低保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开展分类定期核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

  (一)加强与医疗、教育、住房保障救助的衔接。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要加快“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尽快实现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切实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在继续开展农村低保安居房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继续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过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更有效地缓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县(市、区)要将城乡特殊困难学生教育救助纳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体系建设中,制定教育救助专项计划和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通过开展“金秋助学”、“希望工程圆梦行动”等形式的教育社会救助,保障教育困境者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要探索教育救助按照不同类别的特点进行分类救助,推动教育公平。

  (二)加强与临时救助的衔接。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县(市、区)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救助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筹措临时救助资金,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补助,适时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加强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要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实施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

  (四)加强与就业扶持、社会慈善的衔接。要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低保政策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监察、审计、财政、司法、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明确权责范围。市县两级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低保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三)增强人员配备。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经办机构,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进一步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有人管事、有人负责。

  (四)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持续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要切实保障低保工作经费,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完善监管机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追回骗取的低保金,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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