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信贷风险承受能力,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一)本规定中的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市级财政引导、县级财政配套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及对所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有限共担。

  (二)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泉州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下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泉州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投向辖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仅含本金,下同),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二、组织机构

  (五)成立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中级法院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风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风险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金的运作进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工作局。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风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风险金专户,受理风险金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放风险金并进行跟踪评价。

  三、风险金来源

  (六)风险金的启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首次出资共1亿元(出资数额见附件),设立风险金。风险金分别在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指标完成最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出资额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出资比例转入各专户。

  风险金开户银行应对风险金的使用行使管理职责。

  (七)风险金的补充。按“谁受益,谁补充”的原则补充上一年度发放的风险金,即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于下年度一季度内全额补充上年度用于辖区内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的资金;其他补充资金包括风险金专户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或拨款、司法追索回退资金等。

  (八)风险金的追加。根据上年末全市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速度,在风险金启动资金基础上,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于下年度一季度内同比例追加风险金规模。

  四、风险金使用与归集

  (九)补偿风险。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本年度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季均余额净增加额的0.1%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十)共担损失

  1.当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进入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的新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30%比例共担损失;

  2.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核销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为基数(不含发放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贷款所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20%比例共担损失;

  3.对已经核销并享受风险金共担损失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银行应建立核销台帐并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照补偿比例同额回退风险金专户。

  (十一)当年风险金的使用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专户余额为限,不跨区域使用。当年风险金专户资金不足,未能完全补偿共担损失时,优先补偿风险,余款按各银行报送损失占总报送损失的比例对各银行提供共担损失。根据需要,市领导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十二)资金补充追加归集。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下一年度60天内制定风险金资金补充追加方案,说明上一年度风险金对本县(市、区)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和共担的使用情况、各银行对已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追偿情况等,并计算风险金补充和追加数额,报当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当地财政发出资金归集通知,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三)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金的补充与追加、风险金的使用与归集,均以小微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分别归属于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为准进行统计。

  五、风险金发放

  (十四)申请程序。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联社泉州办事处将全辖小微企业贷款数据分解至各县(市、区)机构,由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级未设机构的,由市级分行)、各村镇银行于年后3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向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提出风险金补偿共担申请,报告本行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情况、重点企业融资项目库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情况及其核销情况,已核销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申请风险金补偿共担数额等。

  (十五)申请材料。银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风险金使用申请报告(应包括债务追偿措施及结果说明材料)、申请表;

  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分布表〔按小微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分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进行统计〕及台帐清单;

  3.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清单〔按小微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分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进行统计〕;

  4.重点企业融资项目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清单〔按小微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分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进行统计〕;

  5.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十六)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完毕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书面通知开户行在风险金专户中进行划拨。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共担: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不符合安全与节能减排标准、房地产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2.违反信贷管理政策、监管法规,或由于信贷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3.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不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共担损失,但其申请风险金补偿的不受此限。

  六、风险金管理与监督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扶助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入,简化服务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审贷效率,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覆盖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做好享受风险金补偿共担的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户数、余额、发生额、风险事项、核销坏帐等的台账监测工作,于季后10日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贷款加强风险管理。对已核销并享受风险金共担风险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银行仍应加强债务追偿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金,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追缴已拨付的风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税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允许银行通过批量核销的方式加快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进度。

  (二十一)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年后2个月内将上一年度风险金使用管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金使用、补充、追加、归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风险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十三)本规定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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