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许可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许可监管部门,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的其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市场主体与股东(出资人)、股东(出资人)之间或与第三人之间因工商登记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泉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与公示制度及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协同监管、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七、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具体类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颁发相应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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