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相关单位:
为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18日
北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者。
第三条 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建档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企业生产地质监局负责实施。发证质监局应当向生产地质监局提供获证企业有关信息,方便企业生产地质监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生产地质监局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报发证质监局。
企业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发证质监局应将企业有关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等)报送企业生产地质监局,委托企业生产地质监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六条 区县质监局应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频次,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中的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应在其许可证超期1个月内对其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其继续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严格依法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处理办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法 |
处理办法 |
说明 |
1 |
制造场地迁移 |
审查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信息登记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登记的生产地址一致。 |
制造场地迁移未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三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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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证 超期 |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信息登记表》,核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超期,擅自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七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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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可标志 |
审查是否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四十条处理。 |
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口的计量器具如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不得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4 |
产品标识 |
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名、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信息。 |
无产品标识;标识的信息不正确、不齐全,应要求企业整改。 |
产品标注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必须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一致。 |
5 |
超范围 生产 |
对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检查产品出库账册、库房成品实物、生产任务单、销售合同和发票等是否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范围一致。 |
超范围生产,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一、二款处理。 |
产品的信息应与许可证完全一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
6 |
出厂检验 |
抽查成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记录。 |
未进行检验,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九条处理。 |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标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抽检。 |
7 |
计量器具溯源 |
核查计量器具台帐、在用计量器具实物、检定(校准)证书是否一一对应。 |
计量器具未溯源,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处理。 |
强检计量器具须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非强检计量器具管理须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溯源方式和周期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
8 |
检验人员 |
核查检验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
出厂检验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应要求企业整改。 |
出厂检验员的资格证可由企业自己颁发。检验人员应经过检定规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培训。 |
9 |
执行标准 |
说明书、外包装、铭牌上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与产品标准登记卡或备案表的标准一致。 |
不一致,应要求企业整改。 |
|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逐项填写《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单》(见附件2),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区县质监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第十条 对企业超原有制造许可范围生产销售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4号)处理。
凡是只取得型式批准,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罚。
凡是未另行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及制造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处罚,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地质监局根据《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单》填写《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记录单和汇总表作为监督检查的原始档案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市质监局将对区县质监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对监督检查的原始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章 信息通报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每年的
每年10月底前,各区县质监局将《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盖局章报市局计量处。
附件: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信息登记表
2. 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单
3. 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 委托监督检查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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