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管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14号)。为做好第二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管办发〔2014〕14号文件下达本市初选分配名额36个的1.2倍(共44个),向国管局报送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并组织纳入最终创建名单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组织对创建单位的评价验收。
二、申报条件
纳入示范单位创建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市级和区县管理的各类公共机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保密单位)。
2.党政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400吨标准煤。
3.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等条件。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目标明确,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三、创建内容
1.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2.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饮用水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3.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4.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5.推进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6.管理监督。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四、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报推荐。
请各相关单位根据《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确定的名额安排,开展本区县、本领域(行业)单位的初选推荐工作,其中: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市级管理的公共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区县管理的公共机构。
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编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格式参照附件3),经推荐单位初审后,于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5:00前将纸质材料(各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08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yxggjgsq@126.com 。
2.名单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2014年8月底前向国管局上报第二批国家级节约型示范单位推荐名单。2014年9月底前,国管局将会同有关部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创建单位名单。
3.组织实施。
2015年7月底前,创建单位要根据已审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4.评价验收。
2015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市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
2015年10月底前,国管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本市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创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符合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支持政策的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2.保障创建工作实效。各创建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创建质量和进度。各区县、各部门要研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加强宣传工作。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做好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领和带动本区县、本领域(行业)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于凤菊; 联系电话:66415588—0515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裴金山 8854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