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8    浏览次数:1

  为了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化解种粮农户的灾害风险。现将做好2014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水稻(制种)种植保险工作。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认真谋划、我省及早部署,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全面完成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

  二、完善机制,规范投保。一是增加保险责任。从2014年起,在保额、费率不变的前提下,继续加大惠农力度,提高农户的风险保障水平,将野猪造成水稻(制种)的损失,列入保险赔偿责任。二是规范投保工作。对于不愿意投保、不交付保险费的农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不能找理由拒绝农户参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统保单位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未经农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民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意见,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对不愿意参保的农户,不得采取由乡镇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代垫保费将其纳入统保范围;严禁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承担农户应缴20%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

  三、加大宣传,提高服务。一是要创新宣传方式。各地要通过广播、张贴标语、设点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县水稻种植保险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宣传水稻保险的重要意义、缴费方式及赔偿标准、理赔范围等,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水稻保险这项惠民的政策。二是要创建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保险公司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保险公司应先在乡镇设立保险服务站、在村聘请协保员,确保在乡镇、村有机构、有人员,及时开展保险业务工作。三是要创新服务方式。各地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确保承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要创新大户保险服务机制。对水稻种植30亩以上、杂交水稻制种10亩以上的大户,应单独投保,并建立大户保险的跟踪服务机制。

  四、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更好更快地把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指导各乡镇抓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部署、落实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二是督促各行政村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农户的投保和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同意,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规范手续。严禁将无种水稻(制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农户进行代扣参保。三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当地水稻播种(制种)面积,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宣传、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四是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建立理赔规程,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为确保理赔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所有的赔付款必须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理赔款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将理赔结果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五是财政部门要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抓好代扣保费的规范、监督工作;六是各设区市农业、财政、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农户缴费和赔款等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保险工作。七是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财政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四)。

  五、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落实承担的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市财政局于2014年2月底前将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协助承保公司进行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其中农业部门2.5%、乡镇村5.5%。

  省财政根据水稻承保进度情况,在开展过程中预拨部分省级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年终结算前,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和人保财险省公司对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进一步核实各地水稻(制种)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会审通过后将保费补贴资金余额拨付给人保财险省公司,由人保财险省公司转拨给各县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申报材料不完整及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人保财险支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人保财险省公司申请省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各县(市、区)投保情况汇总表(附表一、二),电子文档的明细表(附表三)。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人保财险省公司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2014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及协议范本

  2. 2014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方案及协议范本

  3. 2014年水稻保险承保及理赔统计表(表一至四)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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