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2

闽政〔2014〕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BT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与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和廉政风险防控。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BT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2014年5月底前,制定发布全省通用的公共租赁房、公路BT项目融资人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BT合同标准文本,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标准文本协调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现有BT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尚未签订BT合同的,应按照本意见规范执行;已签订BT合同但内容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应当协商变更合同。正在履约的BT合同,应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强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清理情况汇总梳理后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闽政〔2013〕4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适用条件

  (一)适用项目范围。BT模式仅适用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其他确属改善民生、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规范采用BOT、BOO、PPP、银行贷款、发行地方债券等途径融资。

  (二)限制高风险区域采用。经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规模,在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期内,市、县(区)政府不得批准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

  二、规范项目决策机制

  (一)认真编制方案。项目业主应周密组织编制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严格设置BT项目的各项具体条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业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

  (二)加强评估论证。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对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分别对工程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融资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等出具评估意见。

  (三)完善决策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应合理确定拟实施项目建设规模。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应当由项目所属的市、县(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提交政府研究的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必须附有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意见。未经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

  (四)严格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应严格依据经政府批准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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