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的原则。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

  要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开发的原则。把公共利益放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服务民生、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环保优质、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立安全施工、安全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确保城市地下工程质量和安全。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加强政府规划调控、加大政府对公共空间投入开发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加快规划的编制和研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适时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含管网)、已发现文物、仓储设施、人防工程和城市防灾作出规划,制订近期、中期和长期实施计划。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区域内,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相关内容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制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各地在谋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要开展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和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普查,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可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引导和鼓励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部门管理的指导原则,节约集约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优化城市环境。

  三、规范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线、物资仓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单独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施工许可等手续,其中人防工程建设由人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以及人民防空和与相邻建筑连通要求等内容。积极推动地下空间集中、成片开发。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验线管理和正负标高等环节的规划核实。

  四、切实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监管

  地下空间工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经图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地下空间工程质量和安全。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周边既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地下管线)安全正常使用,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施工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完好保存维修档案,并接受建设、人防、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工程应按照消防规范标准综合考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排烟和灭火救援等需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排水防涝规划做好防洪排涝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或出让。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相同方式一并取得,土地用途按照项目性质确定。单独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对集中开发的区域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依法单独划拨或出让,也可依法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其中,属于平战结合的,应同时注明其平时用途和“战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令使用”;属于人防专用设施范围的,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应依法负责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战时功能的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独修建的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地下建(构)筑物,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地下建(构)筑物”。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含管网)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业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其投资、建设、经营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让金、建设使用相关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七、强化科技支撑和资源共享

  要积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培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人才,并积极引进国内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人才。梳理现有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订、修订和完善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提高地下工程防水的可靠性与耐久性。大力推广地下工程盾构法、顶管法、逆作法等施工新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要加快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建设、国土资源、人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运营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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