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关于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2

  根据《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沪职改办〔20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3年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市各文广影视单位中从事编剧、编辑、导演、美术创作、作曲、指挥、摄影(像)、录音、美术设计、表演、演奏、剪辑、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电影美术等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由本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1.本年度已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限的除外,需提供延长退休手续审批表);

  2.2012年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一年来有重大创作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的除外,需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仅限于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舞台技术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正高级: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芭蕾舞、民族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2.副高级: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芭蕾舞、民族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任职年限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

  (四)职称语言

  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

  1.正高级: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和油画、雕塑专业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免考职称外语。

  2.副高级: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和油画、雕塑专业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从事国画专业的创作人员,应参加职称古汉语考试;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免考职称语言。

  (五)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六)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的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任现职满3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必须对其出具推荐意见,说明推荐理由,经有关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1.正高级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次以上;

  (3)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主要创作人员)获得者3次以上。

  2.副高级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次以上;

  (3)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主要创作人员)获得者2次以上;

  (4)其创作的作品或形象(主要创作人员)在社会上获得较大影响。

  注:主要创作人员是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作曲、指挥、首席演奏员。

  三、审定标准

  (一)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

  申报对象应具有较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较丰富的创作经验和独特风格,能解决本专业中的疑难问题,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创作的作品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二)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演员、演奏员除外)的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以上。

  2.从事编剧(编辑)工作、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理论文章1篇以上。

  3.凡申报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均须撰写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总结1篇。

  4.专业论文、理论文章和专业工作总结每篇均不少于3000字。

  (三)专业工作业绩

  1.正高级

  (1)在国内外或本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能很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正高级职责。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主演)大型或新创剧目5部以上(含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并投入排演(拍摄);舞蹈演员、杂技演员、声乐演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唱、重唱、领唱或独舞、领舞演出10场以上;文艺单位的演奏员在乐队中担任统领作用或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奏、重奏、领奏演出10场以上;演奏单位的演奏员担任声部首席或乐队副首席5年以上。

  2.副高级

  (1)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能较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高级职责。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主配以上)大型或新创剧目4部以上(含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并投入排演(拍摄);舞蹈演员、杂技演员、声乐演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唱、重唱、领唱或独舞、领舞演出6场以上;文艺单位的演奏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奏、重奏、领奏演出5场以上;演奏单位的演奏员担任声部或乐队副首席4年以上。

  四、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1.双面打印件3份。

  2.“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表格下载”栏内下载,按要求填写后由单位明确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荐综合材料》

  1.双面打印件18份。

  2.申报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并签名,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明确推荐意见,事业单位还须注明是否有岗位缺额,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发表的专业论文

  1.正高级: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演员、演奏员除外)的对象,须提供已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副高级:从事编剧(编辑)工作,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须提供已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请将已发表的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复印后逐篇进行装订,单位需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论文复印件盖章审核。

  (四)专业工作总结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的工作总结1份。

  (五)证书复印件

  1.学历、职称语言、聘书(聘任表或职称证书)、近三年来专业工作年度考核表、获奖、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等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按所列顺序装订)。

  2.单位需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证书复印件进行逐一盖章审核。

  (六)作品光盘

  1.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10分钟左右的光盘1张。

  2.主要包括作品、成果、获奖、剧照、说明书等内容。

  (七)承诺书

  在附件中下载,申报对象须亲自签名,提供打印件1份。

  (八)证件照

  二寸证件照1张,背面写上姓名,装入信封。

  (九)《2013年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1.由单位填写,盖章后提供打印件1份。

  2.请发送电子版(ychk@scrft.com)。

  (十)材料目录

  粘贴于材料袋正面。

  (十一)其它

  1.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张打(复)印和装订,按所列顺序装袋。

  2.对伪造学历、资历、职称语言、获奖证书、论文等,将视情节轻重,不予审定或取消职称资格。

  3.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留底稿,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律不退。

  4.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材料受理

  (一)报送时间

  2013年9月9日—20日。

  (二)受理地址

  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市文广局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老师童老师

  联系电话:5403480254035290-106

  政策咨询:5308265654045501

  (四)审定费用

  审定费每人800元,报送书面材料时一次付清。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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