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4年3月25日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教育疏导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职能部门现行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监察对象履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第六条 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既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
(一)依法无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二)依法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方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