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次数:1

闽农计[2014]64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畜牧保险的覆盖面,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畜牧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要求扩大畜产品的保险范围及覆盖区域。各地务必积极跟进,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本部门重要业务工作之一,提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保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规范投保。一是要加大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养殖户家喻户晓。二是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保险。三是要严格执行保险承保操作流程。四是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以及保监会和人保财险总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违规行为。

  三、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一是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防疫力度,积极配合和协助人保公司做好投保理赔工作,包括提供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做好母猪专用耳标和其他畜种免疫耳标数量确认、档案信息登记工作,配合保险事故的查勘工作,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死亡原因鉴定。县、乡镇畜牧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投保数量核实、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内按一定的比例开支(控制在总保费的6%以内,其中,县级畜牧部门3%,乡镇畜牧兽医站3%)。二是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条件成熟地区的人保财险公司可就承保理赔技术创新开展试点工作。三是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方案,加强对农户投保缴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四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报送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参照附件4)。

  四、据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由设区市财政局确定比例),养殖户承担30%(具体金额见协议书)。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3.各市投保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4表2)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需相应的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人保公司盖章)。上述材料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省人保财险公司会审。省财政根据核实的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省人保财险公司,再划转到各县保险支公司。

  五、执行期限

  以后年度,如果我省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政策未变动时,将不再下发通知,按2014年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2014年能繁母猪保险协议范本

  2.2014年育肥猪保险协议范本

  3.2014年奶牛保险协议范本

  4.2014年畜牧(   )保险承保理赔统计表(附表一至五)

  5.畜牧(   )保险专用档案登记单

  6.畜牧(   )保险信息投保清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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